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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買賣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86號 原   告 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工業社即陳鈞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94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原告僅繳納2,100 元,尚應補繳1,1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, 並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被告台達工業社即陳鈞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陳鈞澤之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 二、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高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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