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86號
原 告 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俊欣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達工業社即陳鈞澤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足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94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原告僅繳納2,100
元,尚應補繳1,1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,
並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告台達工業社即陳鈞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陳鈞澤之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
二、
兩造間之
買賣契約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陳明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