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50號
原 告 廖大吉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正程企業有限公司
等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3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530元,扣除作為
訴訟費
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李 昕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 記 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