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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4年度員補字第50號 原   告 廖大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正程企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 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春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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