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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5 年度員簡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謝樹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鉅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3,0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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