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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5 年度員簡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固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50號 原   告 瀧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龍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 曾微茹 被   告 四季天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旭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第24條之合意管轄,如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,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成立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他造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 ,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 第2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訂定之景觀植栽美化工程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 第17條雖約定兩造同意由本院管轄云云,然本件原告為法人 ,依系爭契約整體觀察,足認系爭契約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而成立,且本件工程地點係臺中市○○區市○○ ○路○○○號,以事實調查之便利性而言,本院顯屬不便利地 法院,若由本院管轄審理,將徒增兩造訴訟成本之增加,及 訴訟審理之困難,是系爭契約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,其情形 屬顯失公平,故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前,以民事移轉管轄聲 請狀聲請移轉管轄,於法有據以採認。又本件因被告設 於臺中市境內,不屬本院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,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依被告之聲請以裁 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需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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