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5 年度員簡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員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 法定代理人 周時屏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對於民國106年11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60,00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241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,241 元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