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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5 年度員簡調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員簡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仙炑企業社即沈修毅 訴訟代理人 沈清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明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應提出準備書狀1份,載明本件請求權依據(即用之法   律關係、契約內容、條文等),並提出與被告簽訂之完整工   程契約書、、併陳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,可供   本件釋有用之相關事證等各1份,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   本1份予本院,由本院轉寄予被告,或直接逕寄予被告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  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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