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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5 年度員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02號 原   告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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