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02號
原 告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廖智賢
上列原告與
被告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