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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5 年度員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41號 原  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何文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  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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