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41號
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
法定
代理人 何文山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高觀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元,應繳
裁判費新
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
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