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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5 年度員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53號 原   告 晟光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棋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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