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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6 年度員小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員小字第140號 原  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周慧英 被   告 阮青平(NGUYEN THANH BINH,越南國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七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(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)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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