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員小字第140號
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崇德
訴訟代理人 周慧英
被 告 阮青平(NGUYEN THANH BINH,越南國人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七月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(含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
公
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)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
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