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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6 年度員小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152號 原   告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賢 訴訟代理人 鄭鵬程 被   告 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光 訴訟代理人 涂春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本件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25條第2款,就有關該社 區區分所有權人、管理委員會或利用關係人間之訴訟,既已 以規約明文合意由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本件公寓大廈所在地之臺灣桃園管 轄法院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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