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152號
原 告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廖智賢
訴訟代理人 鄭鵬程
被 告 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俊光
訴訟代理人 涂春亮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本件
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25條第2款,就有關該社
區區分
所有權人、管理委員會或利用
關係人間之訴訟,既已
以規約明文
合意由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
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
爰
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本件公寓大廈所在地之臺灣桃園管
轄法院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