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員小字第232號
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温文煦
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
被 告 BUI XUAN TRUNG(中文名:裴春中,越南籍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
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元(含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
公
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)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起
上訴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