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員小字第85號
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司政
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
被 告 日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
法定代理人 蔡季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四
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
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對訴外人即
債務人龔玉蘭有如附表一所示之
債權(下稱
系爭債權)尚未獲償,而原告為追索系爭債權前
曾檢附
執行名義正本,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
強制執行龔玉
蘭於被告之薪資,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5年8月18日核發薪資
扣押移轉命令,並准龔玉蘭於被告每月應領薪資之1/3(包
括薪津、獎金、津貼、研究費…等在內;下稱系爭薪資獎金
)移轉於原告在案(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619號)。被告
自105年8月
迄今均未曾將龔玉蘭每月之1/3薪資(含相關獎
金、津貼、
報酬等)
予以扣押並轉交原告收取。依龔玉蘭之
退保申報表,龔玉蘭於105年12月30日離職,被告應給付龔
玉蘭自105年8月起至105年12月止之薪資扣押款,並依龔玉
蘭之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示之月投保薪資20, 008元為本件
請求金額之計算基準,合計金額25,070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
二所示)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惟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第一、二
、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及退職證明單陳明陳明龔玉蘭已
於105年12月30日離職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司執字第29296號
債
權憑證、本院105年司執字第33619號
執行命令、勞動部公告
等影本為證,而被告並未到場,僅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第一、
二、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及退職證明單陳明陳明龔玉蘭
已於105年12月30日離職,自
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,於
債權
人之債權額及強制
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,其效力及於扣押後
應受及增加之給付。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
,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。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
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對龔玉蘭聲請
強制執行,請求對龔玉蘭服務於被告
期間之應領薪津核發執
行命令,經本院執行處於105年10月26日核發彰院勝105 年
司執字第33619號執行命令,將系爭薪資債權其中之1/3移轉
於原告。又查,被告並不爭執龔玉蘭自105年8月起受雇於原
告,僅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第一、二、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
表及退職證明單陳明陳明龔玉蘭已於105年12月30日離職,
又依卷附勞動部103年9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880號公
告,每月基本工資為20,008元,依附表二計算結果,原告得
請求之金額為25,070元,應予准許。
六、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,07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
日即106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
遲延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本件應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
項、第436之20規定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
裁判時,併確定訴
訟費用額為1,000元,並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官 李 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
判決違背法令提起
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瑶芳
附表一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積欠本金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年利率% │
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44,275元│自94年8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│ 20 │
│ 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 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4,240元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:積欠本金48,515元;另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 │
│ 用24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日期 │債權比例│計算式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8月至105年10月 │ 100% │20,008元×1/3×3個=20,00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11月至105年12月│37.95% │20,008元×1/3×37.95%×2個月=5,062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 │ …… │25,07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