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員小調字第68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采依國際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誌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(含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【即
訴之聲明】、當事人能力及
請求權依據等
)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1.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2.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3.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;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分別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於小額程序
準用之,此參之
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聲請人即原告(下稱聲請人)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
相對人即
被告粘懿梅(下稱相對人)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如相對人為未成年人,請一併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就上開事項補正後,請再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1份,逐一敘明
訴訟標的(若聲請人請求之依據是原證一所示門市人員雇用
約聘書,則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何以記載為沈婕瑛,
而
非洪誌詰?且簽約當時是民國105年7月10日,則相對人為未
成年人,何以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?請詳細敘明之)及相
關證據,且將
繕本逕寄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收受。上開事
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之訴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