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力合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成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陳相訓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
)2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