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9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呂博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思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0,65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2,1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