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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6 年度員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98號 原   告 金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翠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江美雪(下稱被告)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22,000元,應   繳裁判費5,73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,尚應   補繳5,230元。 二、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(載明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【尤   其是系爭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、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   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】、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   律條文【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】等)及   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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