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98號
原 告 金菱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謝翠屏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江美雪(下稱被告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22,000元,應
繳
裁判費5,73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,尚應
補繳5,230元。
二、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1件(載明: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【尤
其是
系爭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
退票、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
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】、提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之依據及法
律條文【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】等)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