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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6 年度員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41號 原   告 艾藤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純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陳樹景即純真山苦   瓜生技商行(下稱被告)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0,911元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  尚應補繳1,490元。 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(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  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、利息起息日之計算   依據等)1份,且另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。  ㈢另若對被告之異議狀有所答辯,並請於期限內就該異議狀內   容提出主張或陳述,且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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