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41號
原 告 艾藤美容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惠純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樹景即純真山苦
瓜生技商行(下稱被告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0,911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,490元。
㈡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(載明具體正確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
提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依據及
法律條文、利息起息日之計算
依據等)1份,且另將
繕本1份逕送被告。
㈢另若對被告之異議狀有所答辯,並請於期限內就該異議狀內
容提出主張或陳述,且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