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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6 年度員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79號 原   告 吳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點子單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35,2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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