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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6 年度員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原   告 慶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林易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270,999元,應繳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480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,如未遵期辦理者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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