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95號
原 告 慶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粘林易萱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270,999元,應繳
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480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未遵期辦理者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