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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6 年度員補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60號 原   告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協毅科技有限公司   (下稱被告)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,300元,應補繳  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500元。 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(載明正確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  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),並檢附相關買賣契   約書、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(證明簽收人謝雲龍、謝錩瑤   、張茗姿為被告所委任或受僱員工,因被告之公司自民國   106年2月20日起,公司即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   ○○號2樓,原支付命令狀或送貨單所記載彰化縣○○鄉○   ○村○○巷00號)影本予本院,且將繕本連帶證據影本1份   逕送被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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