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60號
原 告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承恩
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協毅科技有限公司
(下稱被告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,300元,應補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元。
㈡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(載明正確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
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依據及
法律條文等),並檢附相關
買賣契
約書、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(證明簽收人謝雲龍、謝錩瑤
、張茗姿為被告所委任或受僱員工,因被告之公司自民國
106年2月20日起,公司即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
○○號2樓,
非原支付命令狀或送貨單所記載彰化縣○○鄉○
○村○○巷00號)影本予本院,且將
繕本連帶證據影本1份
逕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