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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小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387號 原   告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   告 錦宏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5百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百元,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 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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