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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救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員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黎文南 (LE VAN NAM)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相 對 人 元峰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聲請意旨: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 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簡稱法扶會)彰化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,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。 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 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 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,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。經查: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扶會彰化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、全部准予扶助之審查表為證, 此外並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尚無不 合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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