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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簡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30號 原   告 佶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 用,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等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,150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原告 逾期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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