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30號
原 告 佶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孟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
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此規定於
簡易訴訟程序亦有
準
用,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
付命令聲明
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,150元,經本院
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原告
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