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簡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員簡字第283號 反 訴 原告 聚禾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芸榛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反 訴 被告 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鍾慧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經查,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5,29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定其於5日內補 繳裁判費5,290元,該裁定並於108年2月20日送達於被告, 有本院送達證書錄附卷可憑,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在卷可 考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