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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簡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裕宏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 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且上訴人亦 未提出上訴理由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,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 費及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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