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員簡字第69號 原   告 江吉崧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雅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之調解庭期,當庭收受被告所提   出之民事答辯狀。依其答辯狀所述,被告豐嶸營造股份有限   公司於本件原告起訴前,已更名為東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,   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何孟峰,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  不存在事件之被告究為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亦或東政營   造股份有限公司,原告應予補正。 二、依原告所補正之被告,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更正後起訴狀、繕本各一件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