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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01號 原   告 佶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241,151元,應繳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50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未遵期辦理者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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