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01號
原 告 佶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孟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241,151元,應繳
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50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未遵期辦理者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