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74號
原 告 李日恭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鴻益空調有限公司(下
稱被告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0萬元,應繳
裁
判費3,2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
2,700元。
二、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1件(載明: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
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之依據及
法律條文【係清償借款或本於
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】票、原告取得
系爭票據之
法律關係
及事實經過等)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