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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補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00號 原   告 潘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,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57,000元,應繳裁判費14,646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,146元。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未遵期辦理者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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