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3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一敏
訴訟代理人 蔡佩容
上列原告與
被告朝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起訴狀上欠缺原告及原告
法定代理人之公司大小章,應
以補正狀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、
委任狀,或到本院補簽章。
二、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。
三、提出被告朝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、其法定代
理人李明長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原告主張
系爭保險事故發生地為彰化外海,應提出訴外人福
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事故之福海海氣象觀測塔位於
本院管轄何鄉鎮之外海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