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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37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佩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起訴狀上欠缺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公司大小章,應   以補正狀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、委任狀,或到本院補簽章。 二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。 三、提出被告朝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、其法定代   理人李明長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四、原告主張系爭保險事故發生地為彰化外海,應提出訴外人福   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事故之福海海氣象觀測塔位於   本院管轄何鄉鎮之外海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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