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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44號 原   告 富德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立勤搬家貨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4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月 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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