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44號
原 告 富德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俊榤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立勤搬家貨運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2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作為
訴
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