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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63號 原   告 黎文南 (LE VAN NAM)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峰億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7,00 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0  月 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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