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63號
原 告 黎文南 (LE VAN NAM)
訴訟
代理人 楊益松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元峰億工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原告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7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