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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 原   告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宏商行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 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。 二、本件貨物之買受人究係被告錦宏商行?或訴外人鄉親生鮮超   市(何類組織型態?)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三、與訴外人顏錫麟之和解書影本,並說明該件和解與本件貨款   之牽連關係? 四、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月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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