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
原 告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男
上列原告與
被告錦宏商行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並
按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,
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。
二、
本件貨物之買受人究係被告錦宏商行?或訴外人鄉親生鮮超
市(何類組織型態?)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與訴外人顏錫麟之和解書影本,並說明該件和解與本件貨款
之牽連關係?
四、記載完備之
起訴狀及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彭月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