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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63號 原   告 均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棟 一、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詠懋機械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,044元,應裁   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  500元。 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(載明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  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)及繕本1份,以利   送達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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