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63號
原 告 均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家棟
一、上列原告因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詠懋機械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,044元,應
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
㈡請提出
準備書狀1件(載明: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
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之依據及
法律條文等)及
繕本1份,以利
送達被告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