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
原 告 曹昌輝
王玉里
前列二位原
告共同訴訟
代理人 李進建
律師
前列二位原
告共同複代
理人 曾微茹
被 告 瑞勝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振漢
訴訟代理人 劉建助
被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
訴訟代理人 陳旻鈺
主 文
本件原定
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
三十分許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
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07年8月24日上午9時29分宣判。
惟查當日因
適逢天然災害侵臺,彰化縣政府
乃宣布該日停止
上班上課乙情,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
可稽,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
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,致有重
大理由無法續行,
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延展至108年8月27日
上午9時30分行之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