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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 原   告 曹昌輝       王玉里 前列二位原 告共同訴訟 代理人   李進建律師 前列二位原 告共同複代 理人    曾微茹 被   告 瑞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漢 訴訟代理人 劉建助 被  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陳旻鈺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許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07年8月24日上午9時29分宣判。 查當日因逢天然災害侵臺,彰化縣政府宣布該日停止 上班上課乙情,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 可稽,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,致有重 大理由無法續行,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延展至108年8月27日 上午9時30分行之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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