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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7 年度員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昌輝       王玉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勝建設有限公司、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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