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曹昌輝
王玉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勝建設有限公司、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
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訴訟標的價額
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