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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員小字第20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  告 承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張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