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2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
被 告 承澔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張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