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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小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員小字第218號 原   告 瑞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娟 訴訟代理人 楊錦昌 被   告 阮氏香(NGUYEN THI HUONG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