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8年度員小字第218號
原 告 瑞辰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慧娟
訴訟代理人 楊錦昌
被 告 阮氏香(NGUYEN THI HUONG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
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