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389號
原 告 立成鋼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寓成
被 告 王楚堯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,000元,裁定已於108年10月15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可憑。原告於裁定送達後,逾期仍未
繳納,以資補正。依上說明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自應
予以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