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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小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389號 原   告 立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寓成 被   告 王楚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,000元,裁定已於108年10月15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憑。原告於裁定送達後,逾期仍未 繳納,以資補正。依上說明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以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