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
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貞傑
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
被 告 張富貿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 日內,提出原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
資料、被告張富貿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