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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小調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原  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被   告  張富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,提出原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、被告張富貿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0 月   24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