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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小調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原  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具狀聲請閱 卷,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被告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號碼、實際居所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㈠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  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  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   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 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 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  定有明文。  ㈡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號碼,核與首   開應備程式不合。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司函調得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資料在卷(原告應具狀   聲請閱卷)。 二、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