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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簡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員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昱彰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             1樓 法定代理人 張靜馥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            居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7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,740元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