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5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巫永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智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0,00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6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