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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簡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連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玉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展億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椅爐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