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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簡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連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玉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億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 件,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【依上訴人所提民事 聲明上訴狀,應可認定上訴人是對反訴部分提起上訴,且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481,488元】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1,488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,9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7,935元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