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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簡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員簡字第250號 原   告 陳鴻廷 被   告 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靖惠 ○          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秉家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街○○○○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前經終結辯論,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3分 ,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