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員簡字第250號
原 告 陳鴻廷
被 告 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靖惠
○ 號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蔡秉家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街○○○○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前經終結辯論,茲因尚有應
行調查之處,應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3分
,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
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