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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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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原  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訴訟代理人 黃鴻文 被  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