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
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鴻文
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
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博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黃鴻文為原告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
承受訴訟人,
續
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之
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,
當然停止;第168條、第169條第1項
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,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
適用之;第
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
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
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
前段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立雄,
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
法定代理人為黃鴻文,有原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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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則劉立雄之代
理權即已消滅,
爰依職權裁定由黃鴻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