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就其中新臺幣(下同)131,436元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1,436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2,16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
訴理由狀
暨繕本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
費及補正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