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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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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就其中新臺幣(下同)131,436元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1,436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,1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 訴理由狀暨繕本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 費及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